(2017)内0522民初5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包玉与科左后旗努古斯台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玉,科左后旗努古斯台人民政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490号原告包玉,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科左后旗努古斯台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佟国彪,职务:镇长住所地: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玉与被告科左后旗努古斯台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00元,减半收取4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铁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纪艳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