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长彬申请执行刘佰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彬,刘百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彬,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富饶村。被执行人:刘百昌,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鹤鸣湖镇富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彬与被执行人刘百昌土地承包合同经过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刘百昌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军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胡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