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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与徐冠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9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住所地鹰潭市四海路22号。法定代表人:罗贤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光跃,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曦,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该行部门经理。被告:徐冠宇,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冠宇(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