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749号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126号清上园第7幢5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欢乐家园21幢4梯203室。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法定代表人苗*,部长。委托代理人张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顾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在答辩状中载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相关域名,原告将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谢 迪书 记 员 隋雨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