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申请吴刚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702民督8号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华府骏苑4号楼2单元。负责人:吴兴年。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狗,该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刚,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室4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吴刚给付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880元。被申请人系华府骏苑7号楼601室(建筑面积119.25平方米)业主。2014年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华府骏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入住华府骏苑,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居住的华府骏苑提供物业服务,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5元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即为被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但被申请人自2015年1月19日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经申请人催讨未果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营养执照副本、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交房办证手续书、《华府骏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律师函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信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88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儒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