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蒯同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蒯同法,桃源县青林农贸大市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62号申请人:蒯同法,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桃源县青林农贸大市场,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一组。负责人:肖立忠,该市场负责人。申请人蒯同法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桃源县青林农贸大市场名下桃国用XXX号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人以自已所有的位于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居委会的房屋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桃源县青林农贸大市场名下的位于桃源县青林乡青林村的桃国用2015-2936号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查封申请人蒯同法名下的位于桃源县漳江镇渔父祠居委会的房屋(桃房权证漳江字第X**号、桃直国用99字第XXX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蒯同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