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韩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384号原告:朱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韩某,住甘肃省成县。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交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