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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韩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韩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384号原告:朱某,住甘肃省成县。被告:韩某,住甘肃省成县。原告朱某与被告韩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姚茂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交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