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郑明宇与西乌珠穆沁旗高飞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西乌珠穆沁旗高飞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868号原告:郑某,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谢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高飞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旗分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绿色家园10号楼西厢房2楼南侧第一间。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80年8年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帝苑豪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高飞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左旗分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窦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