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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傅伟萍与深圳市艾立美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伟萍,深圳市艾立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2765号原告:傅伟萍,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深圳市艾立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号浩泰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68055K。法定代表人:袁光金,总经理。原告傅伟萍与被告深圳市艾立美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傅伟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傅伟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艾立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伟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5元,由原告傅伟萍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施纯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苏晓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