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龙飞与程傲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飞,程傲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304号原告:龙飞,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晨光,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傲宇,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龙飞与被告程傲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龙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飞负担。审判员 虞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