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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龙飞与程傲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飞,程傲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304号原告:龙飞,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晨光,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傲宇,男,199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龙飞与被告程傲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龙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飞负担。审判员  虞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