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保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文利与被申请人荣艳、XX、郭亮、安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利,荣艳,XX,郭亮,安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81号之一申请人:陈文利。被申请人:荣艳。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郭亮。被申请人:安庆瑞。申请人陈文利与被申请人荣艳、XX、郭亮、安庆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54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文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荣艳、XX、郭亮、安庆瑞名下总价值相当于3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院于2017年7月25日查封被申请人郭亮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道9号32幢20301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22236号),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郭亮在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营业室,账户:3700020501085239690,账户余额为11.46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郭亮在工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银行卡业务中心,账户:4270300025934398,账户余额为0.22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郭亮在工商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营业室,账户:3700023301083655571,账户余额为3.17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郭亮在中国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营业部,账户:102467256889CNY0,账户余额为5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于2017年7月24日冻结被申请人安庆瑞在中国银行咸阳秦都区支行,账户:102858700311CNY0,账户余额为1.92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540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当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巩 杰审判员 唐国栋审判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