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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严某东、杨某霞、杨某、刘某成、郝某慧、李某荣、张某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严某东,杨某霞,杨某,刘某成,郝某慧,李某荣,张某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48号之一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三道沟镇。负责人陈兴旺,系该支行行长。被告严某东。被告杨某霞。被告杨某。被告刘某成。被告郝某慧。被告李某荣。被告张某社。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与被告严某东、杨某霞、杨某、刘某成、郝某慧、李某荣、张某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用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贺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