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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袁德金与范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金,范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578号原告:袁德金,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范会飞,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袁德金与被告范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袁德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德金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龙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