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袁德金与范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金,范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578号原告:袁德金,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范会飞,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袁德金与被告范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袁德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己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袁德金承担。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龙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