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呈贡勤智德钢管租赁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呈贡勤智德钢管租赁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3361号原告: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82763576。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钱局街**号*幢。法定代表人:马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婧、郝佳炜,云南云誉(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呈贡勤智德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H67N8G。住所地:呈贡斗南街道殷联社区。负责人:布源。原告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呈贡勤智德钢管租赁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沐荣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赟审 判 员 李云会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XX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