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当代摩码园分公司、北京树音乐有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树音乐有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当代摩码园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5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树音乐有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8号楼102-105号。法定代表人:黄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宁,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当代摩码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路1号10号楼310A。负责人:郭强,经理。上诉人北京树音乐有声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树音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当代摩码园分公司(以下简称摩码园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树音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井东院2号楼1门503号,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摩码园分公司对于树音乐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摩码园分公司依据《竹想丘、冥想丘场地使用合同》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树音乐公司支付拖欠的使用费等,故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摩码园分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将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物即位于北京市当代MOMA小区的一部分场地(竹想丘、冥想丘)租与树音乐公司使用,该涉案场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摩码园分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树音乐公司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林生审 判 员 耿燕军审 判 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时 霈书 记 员 于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