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617号被执行人刘勇,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现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刘勇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刘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后,由汤雪飞执行后转杨莉莉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25000元,执行费275元(未预缴)。执行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委托沐阳县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涉财产事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