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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沈地国与黄冈市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地国,黄冈市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543号原告:沈地国,男,汉族,1956年10月4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黄冈市气象局,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曹宏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湖北省气象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东湖路。法定代表人:崔讲学,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沈地国与被告黄冈市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沈地国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地国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地国撤诉。案件诉讼费免收。审 判 长  李小军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