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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市消防支队与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洪泽县高良涧镇美湖宾馆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市消防支队,洪泽县高良涧镇美湖宾馆,张夕兵,江高风,汤国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经营者:闫德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淮安市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市消防支队。法定代表人:王大海,该支队政委。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明杰,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美湖宾馆。经营者:张夕兵。原审被告:张夕兵。原审被告:江高风。原审被告:汤国林。以上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淮安市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淮安市消防支队,原审被告洪泽县高良涧镇美湖宾馆、张夕兵、江高风、汤国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以其就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失等已另行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9246元,减半收取4623元,由上诉人洪泽县老子山镇山龙宾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同宝审判员  张桂林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