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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金友与吕树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友,吕树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136号原告吴金友,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生,住淮阳县。被告吕树良,男,汉族,1941年9月23日生,住淮阳县。原告吴金友诉被告吕树良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被告吕树良于2015年9月19日、2015年2月19日、2015年7月17日向原告吴金友出具三张证明条,证明收到原告理财款45000,经办人为被告吕树良;吕树良将款交给郑州问鼎实业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该公司因涉嫌诈骗被淮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金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雷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