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本华诉被告陈贵双、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本华,陈贵双,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089号原告:吕本华,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贵双,男,汉族。被告:徐红,女,汉族。原告吕本华与被告陈贵双、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吕本华于2017年8月9日以其与被告陈贵双、徐红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本华以其与被告陈贵双、徐红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本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吕本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俭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宗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