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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岳爱丽与刘咏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爱丽,刘咏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754号原告:岳爱丽,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籍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刘咏力,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籍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臣,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爱丽诉被告刘咏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爱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后为19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丽雅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浩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