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国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308号罪犯杨国安,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三门峡市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国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作案工具面包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国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杨国安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大周镇、老城镇、三门峡市湖滨区高庙乡等地的村庄、被害人家中、废品收购站、金属加工厂、干菜店、鱼塘,盗窃铜线、铜管、锌锭、电机、变压器,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杨国安参与盗窃8起,价值数额共计97935.5元。杨国安系主犯,有立功表现。罪犯杨国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4月、9月、2014年2月、8月、2015年4月、6月、12月、2016年4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11次表扬;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委员会结果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一般、良好、一般、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