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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谷城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与张某、闫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张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在执行谷城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与张某、闫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张某、闫某偿还代偿款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张某、闫某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某、闫某长期外出务工,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周春玲审判员  王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