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5732张小妹与巫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妹,巫文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732号原告:张小妹,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文琴,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张小妹与被告巫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张小妹负担。审判员 束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