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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明高公民身份号码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高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802执1489号被拘留人:周明高公民身份号码:×××0310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鼎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蒋与荣、周明高(2017)浙0802执148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周明高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