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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6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斌刘俊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斌,刘俊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6457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顺路489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615028XU。法定代表人:易良芳,女,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小斌,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刘俊容,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团物业)与被告李小斌、刘俊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团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斌、刘俊容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团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779.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重庆市万州区圣湖上城X号楼X单元XXX号房的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22.18平方米。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物业合同之规定,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97.7元、电梯费12.4元、路灯费8元;原告依法依约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电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779.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催缴物业费的函告,被告仍未缴纳相应费用。被告李小斌、刘俊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小斌、刘俊容系“万瑞·圣湖上城”小X号楼X单元XXX室的登记所有人(建筑面积122.62平方米),原告系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13年7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李小斌(乙方)签订《万瑞·圣湖上城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合同期限、费用标准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其中住宅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电梯房每平方米0.8元/月(按购房建筑面积计算)、楼梯房每平方米0.5元/月(按购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共水电费分摊:电梯电费、保养费以二楼为基数,按12元/月/户,每上一层加收0.10元包干制收取,路灯、灯饰、水景绿化所产生的水电费(含灯泡/灯具)实行包干制,按8元/月/户收取。合同签订后,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入驻“万瑞·圣湖上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李小斌、刘俊容仅交纳部分物业服务费,自2014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期间一直未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139.07元(0.80元/月/平方米×122.62平方米×32个月)、电梯费393.60元[12元/月/户×32个月+0.10元/月/户×(5楼-2楼)×32个月]、路灯费256元(8元/月/户×32个月),共计3788.67元。另查明:2014年11月24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准予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资质证书、《万瑞·圣湖上城物业服务合同》、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斌签订的《万瑞·圣湖上城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李小斌、刘俊容作为小区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因重庆市万州区保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所欠费用金额为3788.67元,原告主张3779.20元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斌、刘俊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四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路灯费共计377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小斌、刘俊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谢革灵代理审判员  张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晓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