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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詹伟峰与陈伟、吴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峰,陈伟,吴贞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224号原告:詹伟峰,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伟,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贞贞,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伟峰诉与被告陈伟、吴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詹伟峰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贞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詹伟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贞贞的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伟峰撤回对吴贞贞的起诉。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