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辖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钱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杰,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私自更改管辖条款,双方管辖条款约定不明,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南省孟州市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区,故XX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