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钱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杰,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954号民事裁定,以本案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私自更改管辖条款,双方管辖条款约定不明,上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河南省孟州市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区,故XX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海源农孟州绿色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