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魏清川诉北京中科益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清川,北京中科益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494号原告:魏清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良,系魏清川亲属,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京中科益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洋。原告魏清川与被告北京中科益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魏清川经本院释明,在法庭所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或提供其他送达方式,对其起诉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魏清川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清川负担。审 判 长  李 解人民陪审员  李燕芬人民陪审员  钱燕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