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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武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武胜,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武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武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武胜来至本市临渭区红星化工厂内盗窃电缆70余米(经鉴定价值为343元),后将所盗电缆以一百余元的价格卖给李传启(已行政处罚),所得赃款已挥霍。2、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武胜又窜至本市临渭区红星化工厂内盗窃电缆70余米(经鉴定价值为368元),后将所盗电缆以一百余元的价格卖给李传启,所得赃款已挥霍。3、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武胜再次窜至本市临渭区红星化工厂内盗窃电缆20余米(经鉴定价值为126元),后将所盗电缆以一百多元的价格卖给李传启,所得赃款已挥霍。综上,被告人杨武胜盗窃作案3起,案值83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武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陕西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唐建利、李传启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武胜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武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武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武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前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武胜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武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