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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戈松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松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戈松,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7年2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崇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同年2月1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年2月28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戈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由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戈松到庭参加诉讼,并经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崇仁县白路乡东坪村杨坊桥组村民罗某丈夫过世后,同村村民乐某1多次骚扰罗某。2016年6月13日,乐某1要求吴某(系罗某婆婆)将罗某嫁与他,遭拒绝,发生争执后乐某1持刀刺伤吴某手臂。2017年1月24日20时许,乐某1又至吴某家厨房骚扰罗某,与吴某、罗某发生拉扯,且扯破罗某衣服。罗某即持木棍击打乐某1腿部,后被乐某1堂兄乐某2劝开。不久,乐某1再次返回,与吴某在马路上发生争执。被告人戈松见状,遂双手推乐某1肩部,致使其倒地无法动弹。乐某1于2017年2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出警情况说明、病历、收条等书证;指认笔录;证人罗某、乐某2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戈松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戈松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戈松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戈松从轻处罚。被告人戈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崇仁县白路乡东坪村杨坊桥组村民罗某丈夫过世后,同村村民即被害人乐某1多次骚扰罗某。2016年6月13日,乐某1要求吴某(系罗某婆婆)将罗某嫁与他,遭拒绝,双方发生争执。乐某1持刀刺伤吴某手臂,后经白路派出所民警调解解决。2017年1月24日20时许,乐某1又至吴某家厨房骚扰罗某,与吴某、罗某发生拉扯,且扯破罗某衣服。罗某即持木棍击打乐某1腿部,后被乐某1堂兄乐某2劝开。不久,乐某1再次返回,与吴某在村马路上发生争执。被告人戈松在其三舅乐龙明某二楼见状,担心外婆吴某被乐某1伤害,遂下楼并双手推乐某1肩部,致使其倒地无法动弹。2017年2月8日,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乐某1系在强直性脊柱炎的病理基础上,因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损伤颈髓,引起心肺功能衰竭死亡。另查明,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戈松至白路派出所投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戈松与被害人乐某1家属乐进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23400元(含原已支付的赔偿款834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同时被害人家属向法院出具谅解意见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戈松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出警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24日21时许,白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乐某1身上有酒味,躺在杨坊桥村水泥路旁不会动弹,也无法表达任何语言,民警即拨打崇仁县120急救电话,民警现场了解到1月24日20时许,乐某1酒后到吴某厨房骚扰罗某,双方发生纠纷推拉后被劝开,不久乐某1又在吴某房后水泥路上争吵,在楼上的戈松看见乐某1有对吴某推拉,为保护吴某不被打到,戈松从楼上冲下用双手推了乐某1一下,当场乐某1摔倒在地无法动弹。2017年2月4日,戈松至白路派出所投案,经询问得知戈松确实推乐某1,之后乐某1倒地无法动弹,经初步调查派出所将此案立为行政案件处理。2、崇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仁县拘留所执行通知书回执证实:戈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4日被崇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戈松于1996年9月15日出生,案发时已成年。4、崇仁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害人乐某1病历资料证实:乐某1于2017年1月25日2时31分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1、颈髓损伤拌高位截瘫;2、强直性脊柱炎;3、颈5椎体骨折。乐某1在医院抢救治疗病程记录及护理记录情况,于2017年2月8日上午10时4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直接原因心力衰竭,主要原因颈部颈髓损伤、呼吸衰竭,辅助原因强直性脊柱炎。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2017年2月14日11时至14时30分,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乐某1死亡原因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乐某1系在强直性脊柱炎的病理基础上因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损伤颈髓引起心肺功能衰竭死亡。6、指认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7年2月24日,吴某指认出村民乐某6家后门处是吴某与乐某1发生争执的其中一处地方;拉扯中吴某和乐某1再往前走到乐某6与乐某1家中间马路上位置是戈松推乐某1的地方。刑事摄影照片经被告人戈松辨认无异议。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4日晚饭后,乐某1醉醺醺地进她家厨房要她把罗某嫁给乐某1,她要乐某1出去,乐某1就用手推她撞到灶台边的案板上,罗某遂上前拉扯乐某1,乐某1就用手推罗某,罗某衣服被扯破后就拿小木棍在乐某1的腿上打了几下,乐某1的堂兄乐某2听到吵闹声就过来把乐某1拉走了。乐某1离开后,她和罗某、孙子乐某7去罗某的房子里住,这时乐某1跟在她们后面,并站在罗某的房门口骂。她从罗某房屋出来返回自己家里,这时见乐某1也跟来并骂她,她就走到村里的水泥路上大声喊叫,乐某2听到喊叫来到马路上,她朝乐某2方向走,乐某1也跟过来骂她坏了乐某1的事,她就上前拉扯乐某1,乐某1也拉扯她,这时她外甥戈松过来讲乐某1怎么推老人家,就上前用手推乐某1,乐某1后退几步而摔倒,没有爬起来,后来送到医院去了。乐某1经常骚扰她和罗某的原因是因他四儿子乐风明因病于2015年去世,罗某一直没有改嫁和她一起生活,乐某1看上罗某,要罗某嫁给乐某1,她和罗某不同意,就经常骚扰罗某,并说她故意刁难乐某1。2016年6月13日6时许,乐某1一直缠着她,讲她故意让罗某出去打工,使乐某1不能和罗某在一起,双方发生吵嘴,乐某1用刀捅到她左手上臂。8、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乐某1一直在追求她,她看不上,乐某1就经常纠缠她。2017年1月24日20时许,她一家人在厨房,乐某1醉酒态冲到他厨房指着她和婆婆吴某骂,然后就动手拉扯她,她很生气就用手推乐某1,并拿棍子打乐某1脚上几下,之后被劝开了。她回房间,乐某1还追过来骂她,她没有理会。过了很久,吴某过来对她说,戈松推了乐某1一下,倒在地上不怎么动。9、证人丁某、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7年1月24日晚上8时许,她们与家某吴某、罗某等人在厨房,乐某1走到厨房发酒疯骚扰并骂罗某,吴某想推乐某1出去,反被乐某1推倒,乐某1继续发酒疯将罗某衣服扯破,罗某即拿一根小棍子在乐某1的脚上打了几下,后乐某1堂兄乐某2过来劝开了。10、证人乐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4日晚上8时许,他们一家人在厨房吃晚饭后教育侄子乐某7,这时乐某1进来乱骂人,吵骂中乐某1拉扯罗某衣服,推拉了他母亲吴某,罗某生气了就拿了一根小棍子在乐某1的脚上打了几下,并推了乐某1几下,后他把乐某1劝开至外面路上去了。之后,吴某和罗某到自己房子里睡觉去,乐某1也跟着过去,但没有进门,后吴某出来,乐某1又跟着吴某,并一直吵,他在旁劝不要吵,这时戈松过来用手推了一下乐某1,乐某1倒地后不会动,后被120救护车送去医院了。乐某1倒地前很正常。11、证人乐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4日晚上,他在家里听到争吵声出来看,见很多人围着站在乐某6房子后面马路上,马路旁边和乐某6房子外面是有泥巴和鹅卵石的一片空地,人群中见乐某1和吴某在吵架,突然戈松用两手推了一下乐某1,乐某1就从马路上后仰倒到空地上去了,他就过去,当时乐某4和乐某6上前搀扶乐某1起来,乐某1说站不起来,并说痛,后拨打120,把乐某1送至医院急救了。12、证人乐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4日晚上20时许,他在家中听到外面吵闹就出门,看见他哥哥乐某1在他屋旁倒在地上,乐某1对他讲,被吴某的外甥推了两下倒地了,搀扶不起。然后他报警,不久派出所民警把乐某1送去了医院。2016年6月份,他看见乐某1拿把刀和吴某在拉扯,吴某骂乐某1,双方一直骂,吴某就用手打乐某1,乐某1也就用拿着刀的手打吴某,正好吴某的手打在刀上,就出血了,后此事经说和,乐某1放了爆竹道歉。13、证人乐某5、乐某6的证言均证实:2017年1月24日晚,乐某1倒地是被戈松推的。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农历12月27日晚,她出家门时见乐某1在吴某厨房门口与吴某发生口角,后又听到吴某和乐某1在她家附近发生口角,等她出来后见乐某1躺在地上。1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乐某1在村里是单身,罗某老公在2015年去世了,乐某1想要罗某嫁给乐某1,罗某不同意,于是两家发生矛盾。乐某1有时会帮罗某做农活,但罗某不喜欢乐某1,乐某1有时也会在村里讲,叫罗某不要出去打工,不要嫁给别人。1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乐某1平时走路都是弯腰驼背,有没有病就不知道。17、证人李某2(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乐某1主治医师)的证言证实:乐某1是2017年1月25日被送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当晚移到ICV重症监护室的,已经呼吸很弱,插了吸氧管,他能和乐某1正常沟通交流,但脖子以下部位全部不能动弹,没有知觉,胸部以下截瘫。从CT片子上看到脊椎有骨折、损伤。18、被告人戈松的供述:2017年1月24日19时30份许,他在三舅乐龙明某二楼房间玩手机时听到附近他外婆吴某与人争吵声,就走出房间到二楼阳台看见乐某1与吴某在他二舅家门口的水泥路上争执,相互指指点点,就冲下楼,此中见乐某1将要动手打吴某,他怕吴某被打,因去年吴某被乐某1用刀伤害过,就过去用手朝乐某1的双肩推了一手,乐某1向后退了二、三步倒地,然后他就回屋了。自他四舅去世后,乐某1经常纠缠、骚扰他四舅妈罗某,故乐某1会和吴某吵架。乐某1走路时弯腰驼背。19、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戈松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全部赔偿款223400元,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戈松减轻处罚并予以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戈松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戈松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戈松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此有过错,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戈松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戈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文华人民陪审员  陈进球人民陪审员  陈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官 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