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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胜华、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胜华,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华,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永辉街38号东御世家6-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梁敏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胜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胜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胜华在本院裁决之前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胜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李胜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贻环审 判 员  章文佳代理审判员  何海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思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