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徐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徐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699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区敬亭路华邦锦绣华府15栋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026973630032(1—1)。负责人:陈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武,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雪,女,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被告徐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5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