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清龙、赵月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龙,赵月相,李玉英,李健全,单联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340号申请人:李清龙,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申请人:赵月相,女,1961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申请人:李玉英,女,1934年9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被申请人:李健全,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被申请人:单联宝,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密市。申请人李清龙、赵月相、李玉英与被申请人李健全、单联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清龙、赵月相、李玉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清龙、赵月相、李玉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单联宝所有的鲁V×××××号牌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以及车上箱罐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的事故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扣押期间由事故停车场负责保管,不得动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清龙、赵月相、李玉英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