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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俊友与韩侍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友,韩侍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48号原告:魏俊友,男,1962年10月3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被告:韩侍岷,男,1974年6月5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原告魏俊友诉被告韩侍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魏俊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俊友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