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俊友与韩侍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友,韩侍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48号原告:魏俊友,男,1962年10月3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被告:韩侍岷,男,1974年6月5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字沟乡。原告魏俊友诉被告韩侍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魏俊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俊友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