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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冯年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冯年安,夏金绣,夏友华,王黄花,汪玲,喻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负责人何彬,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冯年安,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团风县人,被执行人夏金绣,女,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团风县人,被执行人夏友华,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团风县人,被执行人王黄花,女,汉族,1961年7月24日出生,团风县人,身份证号422121196107242021夏华斌,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团风县人,身份证号422103197402102031被执行人汪玲,女,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团风县人,被执行人喻涛,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黄州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被执行人冯年安,夏金绣,夏友华,王黄花,夏华斌,汪玲,喻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舒春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