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王少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王少辉,肖保欣,杨跃红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30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号院*栋*楼。法定代表人:张秀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全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松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少辉,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一审被告:肖保欣,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一审被告:杨跃红,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上诉人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少辉,一审被告肖保欣、杨跃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豫038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与王少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39元,减半收取为1819.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利安汽车运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