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刑初3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农民,住莒南县。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Q×××××/鲁Q×××××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汶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29KM平邑县卞桥镇葛家庄路段时,与自南向北过公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王某因颈椎颈髓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当即死亡。临沂市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现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经平邑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已支付),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刘某、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及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报警并跟随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田德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