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与周俊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周俊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8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147885528L),住所地:江山市区解放路1号。主要负责人:程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湘瑾,系该行员工。被告:周俊华,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与被告周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姜利君书 记 员 X 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