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玉生与张玉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生,张玉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10号之一原告:刘玉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秀(与原告刘玉生系夫妻关系),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张玉军,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原告刘玉生与被告张玉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玉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生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刘玉生负担。审 判 长 姜晏鹏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