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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5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玉生与张玉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生,张玉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510号之一原告:刘玉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秀(与原告刘玉生系夫妻关系),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张玉军,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原告刘玉生与被告张玉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玉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生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刘玉生负担。审 判 长  姜晏鹏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雪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