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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常颖与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华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颖,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华,席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760号原告:常颖,女,1978年1111月4日出生,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席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席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席娟,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常颖与被告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华、席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常颖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颖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旭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