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观友与顾必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观友,顾必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86号原告:徐观友,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顾必才,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徐观友与被告顾必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观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徐观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观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观友负担。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