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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丁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丁光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浙0782民初11465号原告:陈和平,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丁光盛,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丁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