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和平与丁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平,丁光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浙0782民初11465号原告:陈和平,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丁光盛,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丁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和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和平负担。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