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孙克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孙克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535号原告:李学文,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孙克保,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文与被告孙克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文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文撤回对被告孙克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