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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郑州峰源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郑州峰源油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峰源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李镇杲村。法定代表人:赵保婷,总经理。上诉人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峰源油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民初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以本案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是两个案件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峰源油墨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原告方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峰源油墨有限公司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两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引起的诉讼,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安阳嘉华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