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刘燕与石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刘燕,石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唐刘燕。被执行人石秀琴。本院在执行唐刘燕与石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石秀琴有车牌号为鄂c×××××号的风神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石秀琴拥有的车牌号为鄂c×××××号的风神牌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礼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