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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杜杨与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杨,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144号原告:杜杨,男,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29号107室-1。法定代表人:王凤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杨诉被告长春信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003.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杜杨1,001.50元负担。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