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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691号原告:刘庆生,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刚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抄铮,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系被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与被告怀化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庆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审 判 长  欧 燕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