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亚光、张元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亚光,张元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财保98号申请人:梁亚光,男,被申请人:张元停,男。申请人梁亚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元停的冀D×××××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手续)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元停的冀D×××××小型轿车一辆(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英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