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周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周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201号原公诉机关扶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周龙,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家住宝鸡市扶风县。2009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审理扶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周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做出(2017)陕03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周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周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侯周龙盗窃事实清楚,量刑规范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侯周龙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周龙撤回上诉。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志远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宫 雪 来源:百度“”